八、工程竣工與驗收合格
一
法律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等法律為依據。
二
概念簡述
法律規(guī)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若發(fā)包人使用了未經驗收的工程,相應行政單位可以責令該發(fā)包人改正予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因此,通常情況下完工工程均應經過驗收!膀炇蘸贤狈娇伞肮こ炭⒐ぁ薄崉罩,往往“驗收合格”等同于“工程竣工”,故常出現竣工只有通過驗收合格來實現的慣性思維。
三
根本區(qū)別
驗收合格并非一定是竣工的前提,驗收合格也不一定馬上竣工。實踐中甚至還會出現竣工在前驗收在后的情形。為此,《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明確:從承發(fā)包雙方的角度而言,工程竣工可以通過約定確定。若未約定,則遵循“驗收合格之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發(fā)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依次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