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即公私合作伙伴關系,近兩年來在國內各級政府非常流行,2015年也被稱為PPP元年。但是,PPP的邊界被過分的夸大與外延,從長遠來看是不利于PPP模式的推廣與可持續(xù)發(fā)展。本文試圖從一個公共管理學者的視角來審視這一問題。
PPP的內涵,學者對其看法差異挺大,有廣義與俠義之分。民營化大師薩瓦斯(Savas,2000)將廣義的PPP界定為公共與私營部門共同參與生產和提供物品和服務的任何安排,包括合同外包、特許經營、補助等等,這多少有點夸大;俠義的定義強調多方之間(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正式合作,聯(lián)合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需要彼此在風險、成本和利潤方面的共擔(Klijn and Teisman,2003)。從眾多的文獻來看,更偏向于后者,強調制度設計很重要,其有三個特征,即(1)公私多主體參與;(2)合作是長期而非短期的;(3)風險、成本和利潤的共擔。成功的PPP,目的是實現(xiàn)經濟(profit利潤)、社會(people人)、環(huán)境(planet星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Koppenjan,2009)。
1政府采購v.s.政府購買v.s. PPP
在實踐層面,國家出臺了PPP,也出臺了政府購買、政府采購等相關文件,都強調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這么多概念,在研討會時經常出現(xiàn)的問題是PPP、政府購買、政府采購有什么區(qū)別?下面就對幾組交叉的概念進行簡單區(qū)分:
(1)政府采購VS.政府購買:政府采購的范圍大于政府購買,政府采購對象不僅包括公共服務,也包括了政府部門日常辦公用品,如辦公電腦采購(財庫[2014]37號)。相比于此,政府向社會購買僅包括公共服務,如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yè)管理服務、技術服務等(財綜[2014]96號)。
(2)PPP VS. 政府購買:二者都是強調政府與市場的合作,強調安排者與生產者的分離。之前微信上轉發(fā)一條關于二者的區(qū)別(政府購買服務與PPP是兩碼事?),我是贊同的,其主要說明發(fā)改委對PPP的界定為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而財政部將其界定為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jiān)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財金[2014]76號)。所以,從廣義上看二者的差異不大,存在交叉或趨同,不僅包括基礎設施,也包括公共服務;從狹義來理解,財政部對PPP的定義更偏向于硬基礎設施,而政府購買更多的是公共服務。
(3)PPP VS.政府外包:PPP與政府外包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之處都強調合約來規(guī)定彼此的關系,不同之處在于外包僅涉及到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的運營和管理,而PPP強調的是伙伴關系,因而還很關注共同決策,然后共同運營和管理(張萬寬,2011)。
(來源:康奈爾大學Warner教授2012年在同濟大學的演講)
2形式v.s.策略
PPP可以有很多形式,但是主要分為基于契約的PPP (contractual PPP) 和基于制度的PPP (institutional PPP)。前者是私人企業(yè)在設計、融資、建設公共工程項目繼續(xù)往后擴展到維護和開發(fā)等階段,因而DBFM/DBFO/BOT/TOT等都屬于這種形式,其強調的政府與市場資本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更多的是風險從政府轉移到市場,政府與市場之間有緊密的資本合作關系,但在組織關系層面不夠緊密,這一點在實踐中已經凸顯出了很多問題。而后者強調的是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聯(lián)盟關系,二者建立聯(lián)合的實體來建設、維護和運營基礎設施,如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s)、股份合作公司、聯(lián)合發(fā)展項目等等,二者是合作伙伴,不僅有緊密的資本合作關系,也有緊密的組織關系,強調風險分擔(Koppenjan,2005;2012;Hodge and Greve,2007),從此觀點看來,我國特色的Public-Public Partnerships似乎又有站得住腳的理論基礎了;另外英國的PFII強調政府占股,派駐董事也驗證了這一理論。
政府在管理PPP時會采取不同的策略或工具,策略的差異可能會帶來結果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類:項目導向的管理和過程導向的管理(Edelenbos and Klijn,2009)。項目導向的管理,指項目被劃分為連續(xù)的幾個階段(開發(fā)、計劃、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管理者通過對項目成本、時限、組織、信息、項目內容等來對各階段進行控制。其采用的是控制策略(DAD strategy, Decide-Announce-Defend),項目管理團隊決定解決問題辦法(沒有征詢利益相關者),然后告知利益相關者,當遇到爭議時就采用辯護的方式解決。過程導向的管理,強調管理的方式更多傾向于各參與方的互動,強調多樣性。利益相關者從決策到執(zhí)行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參與進來,通過坦誠對話協(xié)商來解決爭議,其采取的是協(xié)商策略(DDD communication strategy, Dialogue-Decide-Deliver),該策略強調的是參與者基于良好的合作關系,通過關系型契約來應對項目出現(xiàn)的不確定性,這也是不完全契約理論最新的研究進展對PPP模式的啟示。學者Edelenbos and Klijn(2009)對荷蘭的大型工程PPP實證研究顯示,上述過程導向的PPP會比項目導向的PPP帶來更好的結果,也即意味著在PPP管理中,需要更多的協(xié)商、溝通,而不是控制手段。
最后,Steijn, Klijn and Edelenbos(2009)以荷蘭的環(huán)境類PPP項目為研究對象,發(fā)現(xiàn)PPP的策略與工具,相比于PPP的組織形式,對PPP的績效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因而對于政府部門的實踐者而言,花大量時間關注PPP的形式,還不如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放在PPP的實施策略與管理手段上,務實的推行PPP模式。
作者:王歡明 博士,大連理工大學公共管理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