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號主席令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這表示《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從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同時意味著低價中標時代終結了!棕櫚教育小編帶你去解讀政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三)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nèi)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1、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原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刪除)
2、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原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guī)定。(刪除)
解讀:刪除了有關招標代理資格認定的規(guī)定。這也就意味著,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全面取消?紤]到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代理業(yè)務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對代理的招投標項目承擔主體責任,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fā)揮行業(yè)自律作用予以規(guī)范,發(fā)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進行監(jiān)督,不需要以行政許可的方式設定準入門檻。行政許可取消后,有關主管部門將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強化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對失信者實行聯(lián)合懲戒。
新投標法的修改,有效對“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濫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價中標現(xiàn)象。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中
“第一名”不一定中標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最受大家關注的一點是: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
現(xiàn)行條例: 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修改: 在中標候選人中甲方自行選定中標人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guī)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這意味著:
1、不強制要求選擇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2、賦予了甲方一定的“選擇權”。
3、甲方行駛選擇權時,設置了限制。如新增條款:招標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需要注意了!從現(xiàn)在開始,即時你成為了第一中標候選人,但是不要高興太早。因為,甲方可以不選擇你做為中標人。附修改前后對照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