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的談判、磋商重點是什么?價格可以談判或磋商嗎?談判或磋商過程中可以實質性變更需求嗎?
答:競爭性談判(磋商)的談判(磋商)重點應該鎖定在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價格在任何一輪談判(磋商)中都是可以談(磋)的,但不應當是重點。
俗話說,買的沒有賣的精。這句話的本質是買賣雙方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地位,賣方因為知道自己所提供貨物、工程、服務的成本(這一點,買方是很難知道的),因此,賣方通常情況下會堅持在成本以上接受成交價,以上得幅度越大越好。既然這樣,就價格談價格是很難把價格降下來的。
那么,競爭性談判(磋商)過程中,供應商的報價是怎么給出的呢?我認為過程是這樣的:買賣雙方圍繞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的談判過程中,賣方基于其在談判過程中所感知到的競爭環(huán)境和態(tài)勢,為了達成交易,其在成本以上報出的其能接受的最低報價。因此,價格不應成為談判采購活動中的談判重點。
談判過程中,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都可以通過談判進行實質性變動。對于其變動規(guī)則,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32條、《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20條都做了類似規(guī)定:在談判(磋商)過程中,談判(磋商)小組可以根據(jù)談判(磋商)文件和談判(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對談判(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談判(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談判(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磋商)的供應商;供應商應當按照談判(磋商)文件的變動情況和談判(磋商)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解答:張松偉(《中國招標》雜志社社長兼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