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工程貨物的同一品牌處理
Q
某政府還建房小區(qū)電梯招標,投資估算價280萬元。投標人A、投標人B均以甲公司授權的同一品牌不同型號的電梯參與投標(均滿足招標文件的技術參數(shù)和要求),問AB投標在無其他瑕疵情況下,投標文件是否有效?
A
投標有效。理由:本項目屬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貨物,適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AB兩投標人提供的是同一品牌不同型號的產品,故投標有效。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02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同一品牌處理
Q
某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共有5家投標人按時遞交投標文件,其中投標人A、投標人B均以甲公司授權的同一品牌的產品參與投標,問如何處理?
A
投標人AB在開標評標時按一家投標人認定,因本次投標人滿足3家以上,故可以繼續(xù)評標。AB均可以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法律依據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認定投標人數(shù)量時,兩家以上投標人的投標產品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產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對兩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產品作為其項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產品的價格總和均超過該項目包各自投標總價60%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
03
政府采購招標方式的同一品牌處理
Q
某政府采購貨物招標,共有ABCDE五家按時遞交投標文件,其中ABC代理甲品牌但型號均不同,DE代理乙品牌型號也均不同,問如何處理?
A
ABC視為一家,DE視為一家,故投標人不足三家,應當重新采購。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依據評標辦法的不同,最終只能有一家投標人參與競標或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也就是說,只要是提供了“相同品牌產品”的投標人,不管型號是否一樣,都應當視為一家供應商。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一條 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
Q
同一品牌視為一家應當由哪個階段認定?
A
應當在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完成后的綜合比較階段認定。
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在兩種不同評標方法下,就提供相同品牌供應商的處理,不管是“以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還是“按一家投標人計算”,都在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完成后進行。
相關說明
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很多代理機構認為如能在資格審查階段就投標人的家數(shù)進行認定,一旦出現(xiàn)符合廢標的情形,則可立即終止采購,以起到節(jié)省時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效果,但是這與87號令規(guī)定不符。因為根據87號令規(guī)定,資格審查的內容是供應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包括品牌認定問題,因此盡管代理機構的做法很合理但不合法或者說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應當是87號令的一個BUG。
Q
某政府采購貨物招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共有4家投標人按時遞交投標文件,投標人AB提供的為同一品牌,其中投標人A報價為310萬元,投標人B為315萬元,投標人C為335萬元,投標人D為326萬元。經評審,A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人D為第二中標候選人,C為第三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公告期間,投標人B質疑投標人A造假(該造假屬于評標委員會無法當場發(fā)現(xiàn)的),經查證屬實,問B能不能被確定為中標人?本項目是否需要重新采購?
A
不能。需要重新采購,因為B投標無效。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本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則不需要重新采購,因為B僅僅不能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但投標有效。
注意事項
這屬于87號令的又一個BUG,財政部在允許同一品牌參與競爭,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以及防止串標之間兩權相害取其輕選擇了一個折衷的處理方式。
04
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采購下的同一品牌處理
Q
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供應商提供同一品牌如何處理?
A
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shù)的復函》(財辦庫〔2003〕38號)的規(guī)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響應。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響應的,應視作同一個供應商計算。
注意事項
財辦庫〔2003〕38號僅規(guī)定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視為一家,因此同一品牌不同型號的,在非招標方式采購中除采購文件另有規(guī)定外,不視為同一供應商計算投標人家數(shù)。
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很多代理機構認為如能在資格審查階段就投標人的家數(shù)進行認定,一旦出現(xiàn)符合廢標的情形,則可立即終止采購,以起到節(jié)省時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效果,但是這與87號令規(guī)定不符。因為根據87號令規(guī)定,資格審查的內容是供應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包括品牌認定問題,因此盡管代理機構的做法很合理但不合法或者說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應當是87號令的一個BUG。
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在兩種不同評標方法下,就提供相同品牌供應商的處理,不管是“以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還是“按一家投標人計算”,都在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完成后進行。號令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